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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1.学会通讯2006年第6期
2.学会通讯2006年第5期
3.学会通讯2006年第4期
4.学会通讯2006年第3期
5.学会通讯2006年第2期
6.学会通讯2006年第1期
7.征文启事
8.团体会员申请表
9.个人会员申请表
10.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11.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章程
12.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简介
13.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及领导机构成员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The Commerce Economy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商业的科研、教学单位、行政管理机构、工商企业、社团组织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开展理论创新,组织会员并团结从事商业经济研究和关心商业经济理论建设的各方面人士,积极探索、创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理论,大力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流通理论,总结国内外商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围绕市场、贸易、企业及政府调控等主题,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发展与运行的规律和实现商业现代化的途径;
    (二)研究和介绍国内外商业经济理论、商业现代化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学术交流;
    (三)发挥政府与会员、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双向服务,组织评选商业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
    (四)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专著等图书资料;
    (五)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对外交流,兴办经济实体,组织人才培训,普及商业知识;
    (六)组织全国各地商经学会总结、交流学会的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组织结构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各省、市、县商业经济学会、工商企业、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个人,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于研究商业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业经济理论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担任,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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