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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店铺销售

徐印州 高辉

 

2004年6月30日开始,我国统一启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新版《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该标准中增加了6种无店铺零售方式:电视购物、邮政(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厂家直销中心、电话购物。2004年10月1日新《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正式实施。

一、无店铺销售的类型及其发展

无店铺销售(Non-store Retailing)又称“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行为”,是与店铺销售相对的概念,指经销商不通过店铺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营销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最古老的无店铺销售方式是古已有之的走街串巷的小商贩。到了17世纪,大规模生产让许多企业也加入了无店铺销售的行列。从此,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不再仅限于个人或家庭行为而发展成组织行为。19世纪末的通讯革命和20世纪的信息技术革命使商家信息传递的方式由口头表达或打手势发展为多种媒介,推动了无店铺销售的萌芽和发展。无店铺销售的历史起源虽早,但只在20世纪70年代,借助信息技术的推动才在更广阔的空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无店铺销售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直复营销、直销和自动售货机销售。

1、直复营销

较为普遍接受的直复营销(Direct Marketing)的概念即是美国直复营销协会(ADMA)的定义,认为直复营销是一种不受空间限制,利用一种或多种媒体手段来得到消费者可测定的回复和达成交易的一种互动式的市场营销体系。最早的直复营销是美国蒙特马利百货公司于1871年开始经营的,其本质是从商品广告、订货、配送到收款都利用邮政通讯来完成。如今,随着多种通讯工具的发展,直复营销的手段更加多样,如新《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提到的电视购物、邮政(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等都是直复营销的方式。直复营销的特点可以总结为“直”和“复”两个字。“直”是指它不受空间限制,相对于等待顾客上门的销售方式而言更加直接;“复”指出了直复营销的基本精神,它是一种双向沟通式的营销体系,强调双向交流信息。在传统的市场营销活动中,信息交流的方式是单向的,营销人员总是试图将信息传递给目标顾客,但是却无法了解这些信息对目标顾客产生了何种效果;而直复营销人员能确切地知道何种信息交流方式使顾客产生了反应行为,并且能知道反应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例如目标顾客是想订货还是要获取更详细的资料等等。传统的市场营销和直复营销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直复营销与传统市场营销的区别

营销方式                直复营销                    传统的市场营销

目标顾客          单个顾客                     目标顾客群

市场细分基础      顾客的姓名、住址及购买习惯   人口、心理等因素

信息传递方式      与顾客是双向的信息交流       与顾客是单向的信息传递

信息传递媒介      主要利用针对性很强的媒体     相对来说范围广的大众媒体

针对消费者的决策  相对精确                     相对来说有误差

销售方式          通过各种媒介手段进行销售     通过零售店进行销售

附加服务价值      服务有送货上门的附加价值     服务中没有送货上门的优势

2、直销(厂家直销中心)

直销(Direct Selling)也叫访问销售或直接推销。这一销售模式最早诞生在美国,目前直销业全球存在着850亿美元的市场空间。直销在方法上有上门零售、家庭聚会零售、展示零售等;在形式上按计酬方法不同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国内在这一概念的表述上较为混乱。台湾把之翻译为直销,香港译为传销。而在中国内地,直销是中性词,而传销等同于在许多国家被禁止的连锁式销售、金字塔式销售等欺骗性销售活动的代名词。按《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消费品的推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现场作详细说明或示范。国际直销协会将其定义为:直销是人对人的向消费者消费产品或者服务,主要特点是不通过固定零售店铺进行销售。直复营销和直销都是无店铺销售,两者的区别是,直销是推销员以个人方式面向消费者;直复营销则是以非个人方式(例如通过电话、目录等)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买者和卖者之间没有推销员的介入。

但直销引入中国后,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消费者心理不成熟等因素,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不法分子利用直销名义大肆欺骗和欺诈,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在2004年3月举行的“中国无店铺营销业态与直销模式”论坛上,原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就坚定地表示:中国在长时间内将坚持店铺和雇员相结合的直销模式。而2004年10月1日实行的新《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也取消了直销这一无店铺销售模式,而是使用了“厂家直销中心”业态。所谓的厂家直销中心就是由生产商直接设立或委托独立经营者设立,专门经营本企业品牌商品,并且多个企业品牌商品的营业场所集中在一个区域的零售业态,实际上就是所说的生产系统、连锁店铺和人员直销相结合的直销模式,是直销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变形。国际上以直销闻名的安利、雅芳、玫琳凯等近十家企业在华公司转型后所采取的厂家直销中心模式均进展顺利。

3、自动售货机(Automatic Vending)

据美国自动售货机的权威组织NAMA称,自动售货机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15年的埃及。当时生活在亚历山大的一位著名数学家把它描述成在寺庙中投币就可产生圣水的机器。此后,到17世纪的英国才延续了自动售货机的历史,出现了投币售卖香烟的自动售货机。全世界的自动售货机应该说是在1970年后才取得迅猛的发展,由最初出售口香糖、香烟或罐装清凉饮料和酒精饮料扩展到各种食品和日用百货,而且延伸到服务领域,如自动点唱机、自动洗衣机、自动提款机等。自动售货机的运营和管理由商品制造商或零售商负责,销售机生产厂家将机器以转让、出租或转卖的形式交付运营商,运营商再与机器设置地所有者签订协议,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场地占用费;运营商工作人员以携带式电脑与销售机和总部终端连接,及时接受信息指令,并兼做配送员,负责补充商品、取走货币、清洁卫生和信息管理等日常工作。它的好处在于24小时连续营业,给消费者以极大便利,而且由于实现了无人销售,可以大量节约劳动力,降低流通成本。局限在于仅适合销售规格统一、质量保证、价格一定、及时性消费的商品和服务。

二、WTO对无店铺销售的影响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协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商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的限制。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加入WTO对中国的无店铺销售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直复营销竞争态势下不容乐观

由于直复营销具有成本低、技术含量高、易于操作、市场无限扩大等特点,其市场竞争的程度无疑是激烈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大多数中国内地的专营直复营销业务的公司都由外资公司控制,黄金时段的电视直销节目也大多由国外公司制作与经营,贝塔斯曼书友会、美开乐公司等邮购公司也广为人知,就连世界知名的亚马逊网上书店也要挥军挺进中国。同时,许多大型外资零售公司早已在经营有店铺销售的同时兼营直复营销业务,如中外合资的燕莎友谊商城最早开展了网上购物方式。

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零售企业逐步涌入。国外的生产商也会借机在中国设厂,并很有可能绕过中间商直接建立自己的配送中心。随着直复营销所需硬件(电视、电话、计算机等)和软件(消费心理等)的逐步成熟,有理由相信,中国的直复营销市场将是群雄并存的天下。

2、自动售货机销售市场蕴含巨大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时间的不固定,客观上要求能提供全天候的零售服务,所以我国的自动售货机市场应该潜力巨大。专家预测,未来几年中国市场上的自动售货机将每年增加5-10万台。中国沿海比较富裕的地区,将大约有3.5亿人口经常使用自动售货机。

其实,国外的自动售货机发展商早就开始关注中国市场。2002年亚洲自动售货机展览会上,全球交易支付技术的先导者美国MEI公司全球市场副总裁魏思特就认为中国的自动售货业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中国加入WTO之后,正是他们可以大展身手的好时候。相对来说,我国自动售货机的生产厂家因为缺乏市场发展空间,所以在技术和经验方面有一定的差距。不过,我国的自动机售货商也有一争高下的机会,比如可以利用技术上的后发优势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根据国人的消费需求把自动售货机成功本土化(出售商品种类和技术改造),率先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等等。毕竟,自动售货机市场还是一块急待开发的“处女地”,未来的路全在脚下。

三、国外无店铺销售经验及借鉴

1、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比较习惯“眼见为实”、“货比三家”等等,对于无店铺销售方式总会心存疑虑。对此,无店铺销售商应该从自身做起逐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比如建立一套以保证商品质量、包退包换为核心的服务承诺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建立配送中心为无店铺提供物流服务并建立快速反应系统,保证销售快速、有规模和有效。在韩国,消费者通过直复营销(电视、电话和网络)方式购买的服装在3个月内如果不满意可以享受退货服务。政府及各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对已具备发展条件的业态,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予以引导,支持行业健康发展。如日、韩两国政府在自动售货机的引入阶段,积极引导酒类、烟类和饮料类企业开设自动售货机,拓展营销方式,其成效显著。日本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动售货市场,其销售额超过方便连锁店,相当于超市销售额的57%。2002年,日本的自动售货机达到750万台,平均23人拥有一台,年销售额7.2兆日元,人均5.9万日元,通过自动售货机出售的商品多达6000余种。

AC尼尔森2002年的市场调研表明,中国内地的很多消费者把购物当作了一种休闲娱乐活动,倾向于“逛街”而不是“购物”。有鉴于此,无店铺销售商必须要十分准确地把握目标顾客及商品的选择,要瞄准那些观念较新、强调便利性和省时的消费者的需求。例如在自动售货机售卖的商品选择方面,据日本自动售货机工业协会统计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的比例大致是:饮料47%,香烟11%,食品3%,券类1%,自动服务(存包、换钱、停车等)22%,其他(报刊、邮票、卫生纸、明信片等)16%。而在美国,自动售货机业销售商品的百分比分别为罐装饮料40%,香烟20%,小吃19%,食品10%,热饮料8%,冷杯饮料8%,其他13%。

2、无店铺销售企业方面的问题

我国无店铺零售企业的发展存在严重的短视行为,急功近利,缺乏战略性规划,其中较为明显的表现是,价格过高、广告欺诈、质价不符合、聘用缺乏知识、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推销员以及顾客服务无保证。实际上,随着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无店铺销售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1992年,俄克拉何马大学的罗伯特斯等人曾提出无店铺零售是零售商业的第四次革命的观点。据美国无店铺营销协会宣称,美国无店铺零售总营业额2000年达到4000亿美元,而且每年的增长率均呈两位数。2000年,日本各类无店铺业态实现的年营业额如下:自动销售机(含券类和其他服务)7.2兆日元,直销3兆日元,直复营销3.21兆日元,以上4项合计13.41兆日元(按现行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8300亿元),占当年日本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6%。2004年我国的无店铺销售占整个零售业态的比例为10%,而且发展态势良好。所以,无店铺销售应该说是有着广阔市场空间,国内厂商没有理由眼巴巴地坐等外资来独吞整块蛋糕。

国外的无店铺销售企业(尤其是在直复营销领域)多元化程度相当高,一是生产商,他们通过直复营销的方式,紧抓终端消费者,实现直接销售,减少了中间商环节。2002年,美国有62%的公司使用直复营销作为营销手段。二是大型零售商,在日、韩两国,电视营销就是从原来百货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通过图文向广大消费者推销的一种新形式,而互联网营销商中有一部分也是由大财团控制的百货公司拓展而成的。国内的大型零售商也应该在日趋同质化的市场竞争中,在传统营销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电视营销、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等营销方式在内的新型立体化营销模式。三是专业的直复营销商。日、韩两国也出现了专业的直复营销商----电视购物公司。这些公司负责商品包装、推广而实现利润,并与生产商进行利润分成。通常电视购物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电视台,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服务。其经营方式可以概括为:电视台+宣传推广+物流。在物流方面,日本的电视购物公司实行的是零库存,消费者在电视购物公司订货后,由该公司通知厂家,厂家直接通过速递公司送达消费者;而韩国电视购物公司有自己的仓库,统一配送。

3、无店铺销售立法及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

无店铺销售的多种业态都已在我国出现,但缺乏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对无店铺销售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尚属空白,只有个别地区制订了单项法规,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例如,无店铺发展较快的上海市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间提供商品,如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七日内要求退货。

日本的相关法律及行政规范相当成熟,主要靠《特定商业交易法》来规范。这部法律1976年出台,2000年进行了修改,2001年6月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有两条,一是立足于放开和促进无店铺销售业的发展;二是对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范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对无店铺销售业进行监管。通商产业省规定了行业的准入制度,对申请进入的企业进行前置性审批。同时,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400多个“国民消费中心”,负责接受消费者咨询和受理投诉,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种。任何人在认为特定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和消费者利益有可能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主要分管大臣提出见解,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例如,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就规定,直销形式只允许在55类商品和17类服务活动的范围内进行等。

我国在无店铺销售的立法上是任重道远的。

4、有关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方面的问题

在无店铺销售发展很好的日本,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较为完善,行业协会几乎覆盖了日本所有的无店铺销售行业及主要企业,如日本信用产业协会、电子商务推进协会、通信销售协会、电话营销市场开发协会、直销协会和自动售货机工业协会等。在日本的法律中,这些社团组织都有明确的定位,其设立一般需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并由对口的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协会向政府提出工作计划,汇报行业情况,反映企业的要求,接受审查等。社团组织由企业发起设立,一般由行业内的大企业负责人担任会长,由专职人员组成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协会的主要职能一是通过行业自律,与消费者建立信赖关系;二是维护企业利益,谋求自身发展;三是培训职工,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选定内容、组织考试发证,提高业内职工的整体素质;四是了解掌握本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行业统计、分析、预测,五是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扩大同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日本政府还依靠日本直销协会对直销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销售员资格登录制度、伦理审查制度和客户标志监督制度等。

    我国无店铺销售缺乏统一的行业组织,这对无店铺销售业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无店铺销售行业协会,在条件成熟的行业中先试点培育发展中介组织,加强无店铺销售业行业自律。

5、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和电子支付体系等相关的环境不完善

在美、日、韩等无店铺销售发达的国家,国民信用程度和对无店铺销售业态的接受程度较高,与无店铺销售业务配套的通讯网络系统和物流配送系统、电子支付体系等趋于成熟。而这些相关环境条件的欠缺正是我国无店铺销售业发育的一个瓶颈。首先,国家应从产业政策上支持交通、通讯和电信业的发展。其次,完善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依靠发达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体系来支撑无店铺销售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减少消费者从订货到收到商品的时间,无店铺销售的便利性就能得到充分体现,其发展速度也将大幅提高。

 

作者简介:

徐印州(1946-),男,河南开封人,广东商学院副院长,教授;高辉(1979-),女,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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